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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的通知

  3、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原有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1)是指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原有建筑保存完好情况,按照原有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的保存状况分为三级。
  (2)资料填报:注明原有建筑的名称、保存状况类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相关数据要在批复的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 中明确显示(标明章节号码)。提供该古迹建筑的文字简介、现状照片。填报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强调原有。本指标特指原有建筑或原貌复原建筑,根据重大历史事件或名人经历而新建的纪念性、展示性场馆建筑,不在此列。
  二是对应具体。本项指标须与第4项指标“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一一对应,并明确原有建筑的具体名称,不能以“古村落”或“历史传统建筑群”等名词笼统描述。
  4、历史事件等级名称或名人等级、内容
  (1)是指名镇(村)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或名人在此的居住生活,所具有的价值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按照影响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2)资料填报:注明历史事件名人的等级和内容,以及证明历史事件名人在本村镇发生经历的史志性资料名称、作者、出版社、年限、文献页码范围及原文,同时提供复印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史志资料内容。应确切显示诸如“××人在××村镇……,××事件在××村镇……”,即名人或历史事件与本村镇名称同时出现。
  二是确定等级类别。按照提供史志资料的级别对历史事件名人的等级进行划定,即全国性史志资料记载的历史事件名人为一级,省级史志资料记载的为二级,市县级及以下史志资料记载的为三级。如《中国通志》应为一级,《XX省地方志》应为二级。
  (四)历史建筑规模
  历史建筑规模反映名镇(村)拥有历史传统规模总量的大小,由现存历史传统建筑总面积具体确定。
  5、现存历史传统建筑总面积
  (1)是指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总面积,反映名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的规模总量,数值应大于等于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面积(基础数据表第13项第1栏)。名镇和名村的申报底限分别为5000㎡和2500㎡。
  (2)资料填报:注明现存历史传统建筑总面积,以名镇(村)保护规划的数据为准(标明对应的章节页码)。提供反映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文字简介、具有代表性的现状照片。
  (五)历史传统建筑(群落)典型性
  历史传统建筑(群落)典型性,反映名镇(村)拥有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传统建筑的数量规模和工艺水平,由拥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的数量,拥有体现村镇特色、典型特征古迹的数量,传统建造工艺水平3项指标具体确定。
  6、拥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的数量
  (1)是指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目前仍处于居住或使用状态的历史建筑保存状况和数量,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等建筑都是古村镇内部的精品建筑,它们能够代表村镇或一定地域内历史传统建筑的典型特色和建造水平。
  (2)资料填报:注明每一处建筑名称、建造年代、建筑面积、保存状况等相关信息,以名镇(村)保护规划的数据为准(标明对应的章节页码)。提供每一处建筑的文字简介、现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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