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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的通知

  1、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由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厅。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相关材料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通过实地考察后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
  (二)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有同等项目的设计经验;
  (四)凡属政府财政投资超过30万的规划项目,需采用政府采购招标;
  (五)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报市规划局进行评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七条 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
  (一)保护规划属专项规划,其内容必须以保护为主。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区范围应当包括村镇全部地域。
  (二)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原则和保护要点,规定保持核心地段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周围环境等控制指标,制定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建设控制指标,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具体管制措施。
  (三)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等文件。
  第八条 保护措施的基本内容: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措施,应在保护规划中提出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内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保护区内各项建设的基本原 则;修缮、拆除的措施和办法;环境改善的具体办法等。
  第九条 管理职责和机构:
  (一)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二)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管理。
  (三)市级主管部门应设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定期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保护基金。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镇(村)后,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设立专项保护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给予适当支持,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文物保护经费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上报的材料,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组织撰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指导,并进行审核。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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