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的《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中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市优秀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传统,推动城市健康和谐发展,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镇(村)格局和风貌目前仍然保留着特定历史时期或民族、地方特色,并集中保留有真实遗存的史迹、实物和建筑的,可按本指引及时开展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工作。
第三条 我市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由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其职责是:
(一)对全市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督促所在镇区申报;
(二)负责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有关申报的事宜;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评估,向市政府提出评估意见;
(四)其他与申报相关事宜。
第四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五条 历史文化镇(村)的申报工作按以下申报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1、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条件申报的镇(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要求,督促符合条件的镇(村)申报。
2、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需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编制规划。
市人民政府批准申报申请后,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申报要求,由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