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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三)继续办好“惠民医院”。

  不断规范和完善惠民医院的各项优惠项目,切实把“十免十减半”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大处方,控制医疗费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以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的助学体系

  继续实施贫困大学生助学工程。对考入大学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每人给予不低于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慈善机构、民营企业开展贫困大学生结对助学活动。

  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精神,从2006年秋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代管费。继续办好千荷实验学校,并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为低保家庭子女提供吃、穿、住、学全免的学习场所。对低保边缘家庭子女采取扶持政策,其免费项目和标准基本参照低保对象执行。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缓交、减免或免交有关费用。继续推行“教育券”制度,由教育部门直接发放到受救助的学生,确保困难家庭学生上学。关心学生营养健康,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四、积极推进以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为重点的助房体系

  (一)继续实施渔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

  从2004年起,市委、市政府连续两年对低保家庭、下岗失业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困难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等七种贫困群众家庭的危房进行改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要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力度,按照“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各补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配租等方式,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确保在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渔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二)加快推进城镇廉租房制度。

  加快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尚未出台《城镇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县(区)要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和年人均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人均每月不低于120元(一户每月不低于240元)的补贴租金。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多种形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努力改善城镇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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