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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船舶上船台及船舶下水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现场安排专人指挥、监督;牵拉钢丝索质量和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六)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在其它安全装置完备的情况下,还应配备作业过程中防阵风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购买、储存、使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收、发、存登记制度,实行危险物品专库储存、隔离存放、专人保管,防止物品流失引发事故;危险物品仓库严禁明火,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雷设施。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使用的工业焊、割气体,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并向供气单位索取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建立备查档案。

  (三)作业场所在用的焊、割气体钢瓶必须固定竖放和架设遮阳装置,不得倒地使用和露天暴晒;不同的危化气体放置,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四)焊、割人员作业前后,必须及时检查气管安全状况,发现气管损坏、老化、破裂的要及时更换。

  (五)严禁在通风不良的船舱内或在半封闭的容器内,使用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进行焊、割作业,不准用煤气等代替工业焊、割气使用。

  (六)油漆或喷漆作业必须专人操作,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落实专人监管。

  (七)涂装作业前必须办理涂装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防爆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作业面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施工,未经测爆合格,禁止使用明火;船舱内喷漆应保证通风、通气,完工后应及时排吸油漆气体。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用工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企业招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对招收的职工统一登记、统一建档、统一管理、统一岗前培训,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规定使用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严禁招用童工。

  (三)用人单位如延长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四)定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高温作业人员,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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