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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妨碍疏散的栅栏或分隔物;
  (三)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需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四)场所内用电安装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用电施工规范进行安装与施工;
  (五)主出入口不得设置遮掩物,且主出入口应当可以观察场内情况,场所内的梯级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六)场所内不得增设卡拉OK设备,不得设立舞池;
  (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八)不得安装重低音设备。
  第七条 在餐饮场所举办演出活动应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办理下列申报手续:
  (一)邀请国内演员或者团体演出的,应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邀请外国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的,应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的,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营,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各职能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批准文件和核定人数标示应悬挂在主出入口明显位置;
  (二)演出活动时间应限定在18时至次日凌晨2时;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场所及其边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四)演出活动须经批准后方可宣传和举办,不得擅自举办演出活动;
  (五)遵守演出娱乐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六)建立场内演出巡查制度,明确演出责任人,并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七)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经营场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或撤销有关前置许可文件或文件过期失效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演出场所应聘请专职保安落实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发现演出现场秩序混乱或违规演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市文化、工商、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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