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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餐饮业兼营营业性 演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7〕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中山市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行业兼营营业性演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厅、酒吧、饮品店、茶馆等餐饮场所的经营者,以举办演出活动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或招徕顾客的,属兼营营业性演出行为,均应遵守有关规范营业性演出行为的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消防、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演出活动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在合法的、用途与使用功能相符的建筑物内。
  第五条 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市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同意使用或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意见书中应注明含有“接待文艺演出”功能),场所改建或扩建经营场地,应重新申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才能继续营业;
  (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接待文艺演出)的营业执照;
  (三)报公安管理部门核准演出场所容纳人数;
  (四)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的餐饮场所设计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舞台和室内装修报建设局批准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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