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并强化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控。
在规模以上的企业中,选出重点耗能企业作为我市的重点耗能监控企业,主要由各镇区对其进行强化节能监督,并在其中选出100家企业作为市级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由市和各镇区共同对其进行强化节能监督。以确保这些企业在“十一五”期间单位能耗比“十五”期末有明显下降。
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节能责任制,层层落实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企业要设立必要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责)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
(四)做好节能基础工作。
1、制定节能规划。由市经贸局制定全市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对全市节能工作进行宏观和分类指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节能规划,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各企业编制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2、做好用能统计、计量和审计工作。由市经贸局会同统计局研究起草《中山市能源利用(年度)报告》,定期公布全市、各镇区和规模以上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市经贸局联合统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市统计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工作,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强化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的准确、及时;尽快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体系,为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数据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参考;联同有关部门对各镇区和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源审计等内容的培训。市质监局要加强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帮助做好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开展锅炉热平衡测试试点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帮助企业找出节能降耗的方法和措施。
(五)制订和完善节能扶持政策。
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市财政每年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优先扶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六)成立节能降耗执法队伍。
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测),确保节能降耗措施落实到位。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弄虚作假,不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企业,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对不按有关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或达不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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