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平政〔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切实做好我市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实际行动对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运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置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夫妻同为下岗失业人员;
(四)单亲扶养未成年人者;
(五)现役军人配偶及复转军人;
(六)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七)军烈属、残疾人;
(八)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九)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三、目标任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继续对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再就业岗位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原开发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岗位不得流失,不得自行降低安置条件、改变安置对象。鼓励其他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凡安置了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及社保补贴。(各县市区、各单位目标任务附后。)
四、安置
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将开发岗位和用人条件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条件和岗位开发情况,按照优先安置年龄较大、家庭比较困难和就近安置的原则组织对接。
用人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专项劳动协议)。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困难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大计,各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