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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清府〔2007〕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 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的要求,“十一五” 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05年的1.7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1.44吨标煤/万元,降幅为16%。为确保完成省政府部署的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将《清远市“十一五” 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是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地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的执行情况。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市统计局、发改局、经贸局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要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节能降耗工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

  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清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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