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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般的环境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联席会议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农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联席会议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联席会议或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通过相关程序请求军队、武警应急增援。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市联席会议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市联席会议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5.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市联席会议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5.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程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 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为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4.5.5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5.6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5.7 事件的通报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市联席会议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武警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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