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地区通报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参照I、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请求。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l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县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由省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应急机构,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应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清远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上级外事部门进行通报时,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I、Ⅱ级响应后,市联席会议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较大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联席会议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