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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l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l 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4.1 事件发生地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管理社会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应对。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求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任召集人。必要时,市联席会议可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国资委、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外事侨务局、新闻办、台办、三防办,市气象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市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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