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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7〕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06〕718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8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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