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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二)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5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一律予以关闭:

  1.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2.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3.审查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的;

  4.省政府规定应关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组织实施断电:

  1.资源整合技改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2.审查中发现存在假整合及以包代管的;

  3.资源整合方案批准实施后至今未办理新采矿许可证的;

  4.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超过半年未做井下技改工程的;

  5.执法检查中已作出行政处罚,至今未落实到位的;

  6.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煤矿除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予以关闭外,其它证件任何一证到期的。

  四、具体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各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硬起手腕,扑下身子,真抓实干,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扭转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要按照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工作重点进行分工,明确职责,开展工作,确保省、市政府要求落到实处。

  (三)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派驻煤矿的驻矿监管小组要真正负起监管责任,对不服从监管,仍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坚决提交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能履行监管职责、不称职的监管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供电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综合运用执法手段,确保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五)在本次停产整顿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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