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排查,抓好整改。各县(区)、各部门要迅速作出部署, 对本辖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全面了解本辖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在排查过程中,要注意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受理;二是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是否存在久拖不办现象;三是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和依据是否依法进行审查;四是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是否坚持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赔偿;五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是否存在官官相护、以言代法的情形;六是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存在有令不行的情况。
(三)依法办案,提高质量。市、县(区)各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公正办案,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不断提高办案效果。对立案受理的每一宗案件,都要从合法性、适当性两个方面严格审查,对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当纠则纠、当撤则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且程序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维持的,行政复议机关也要注意做好解释、教育工作,把每一起案件作为向申请人普及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促使申请人进一步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法律意识。
(四)注重调解,提高效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示,弘扬“和为贵” 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凡是有调解条件的案件,都要在调查、核实、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和解、调解处理,尽可能促使申请人主动撤案,努力实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2007 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调解率要争取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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