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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监察局负责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需求的提供、落实和有关工作的总体协调,对系统建设目标推进情况进行督促,配合做好组织系统的建设工作,制定相关的标准和制度文件。

  市行政审批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尤其是进入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并按照工作步骤要求与市法制办共同负责对列入南宁市《关于加强对重点项目岗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南作风效能组通〔2007〕3号)的市本级38个重点部门185个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未列入的其它部门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

  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项目的方案设计、评审,项目建设及验收等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和审核,提出纳入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的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岗位目录和工作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招标、设备采购的监督及所需经费的审核支付工作和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经费。

  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根据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传输接口要求提供本部门系统接口,报送纳入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行政审批数据,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建设原则

  为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行政审批平台与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在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各部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必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贯彻执行本方案。

  (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由市统一制订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总体框架,在此框架下,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分头完成相关配套建设任务。

  (三)数据集中,分布应用。各部门应配合建设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并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建立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监控室,负责集中管理和应用相关业务数据;组织协调升级电子监察核心软件,并根据各部门管理权限,对数据进行分级授权使用。

  (四)适度超前,切实可行。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采用成熟先进技术和借鉴自治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市各部门的实际,适度扩充系统功能,预留功能扩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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