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环发[2006]53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三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并结合太原市实际,在2005年对太钢、太化、煤气化、一电、二电、西山煤矿总公司等十大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2006年起逐步对我市所有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
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为太原市辖区内所有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中重点实施的行业:
1、工业企业:焦化、采煤、选矿、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化工、电镀、电石、金属镁、铸造、锻造、铁合金、造纸、水泥、洗煤、制药、机械加工等企业。
2、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洗浴业。
3、省级、市级、县级医院及民营医院。
4、2004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单位。
二、工作原则
2006年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采取“整体推进、分级管理、同步实施、公开公正”的原则。
整体推进:太原市辖区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按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分级管理:市管重点企业和由太原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由市环保局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证后监督管理。其余的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证后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委托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太原市环保局对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同步实施: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按照市环保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公开公正:鼓励排污单位积极治理并削减排污总量,对于治理积极、效果显著的排污单位,在分配总量指标时适当予以倾斜;对于污染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上要从严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3月31日前
召开全市排污单位及环保系统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会议,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强调有关注意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及填报数据的培训(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实施阶段 2006年4月1日--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