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养殖业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具体由开发区管委会、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兽医人力资源储备。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跟踪研究国内外动物卫生规则、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市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
六、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二)建立稳定有效的投入机制,确保兽医工作经费到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