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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1.市级。将原由市农业局承担的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行政管理职责划出,独立设置南宁市渔牧兽医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

  2.县级。将各县、区的水产畜牧局统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由县、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县、区渔牧兽医局改为政府工作部门后,所需人员编制在核定的县、区本级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行政编制无法调剂的,原使用的事业编制可暂时保留,今后如果增加各县、区行政编制的,再予冲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指标逐步调整消化。

  3.开发区。各开发区不独立设置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由市渔牧兽医局负责。

  4.市、县、区渔牧兽医局履行以下兽医行政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市、县、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市、县、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监督、指导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1.整合归并现有的市、县、区、开发区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市、县、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市、县、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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