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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南宁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关于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要同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认定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桂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对个别专门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按有关规定可由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没有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机关的明文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该实施主体应当收回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四)关于行政审批办结期限。办结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止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要标明每一项行政审批的法定办结期限,并确定该项行政审批是否可以当场办结。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全市统一的办结期限,但确定的办结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日。

  四、清理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是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落实人员具体负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要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送清理意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的《南宁市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南宁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各一式十份,同时附录入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本;附件一式五份,并提供文件全文。对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确需保留的,应提供多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立法权的市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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