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古树名木,是我国林木资源中的瑰宝,也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河洛地区是中国文明的发源地,历史悠久,散生或群生的古树名木为数众多。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盗伐、倒卖、非法移植等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严重威胁着我市的古树资源。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市的珍贵古树资源,现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古树名木不仅是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经济价值。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把增强保护意识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才能使古树名木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种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在旅游区内设立保护古树名木的警示牌等宣传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要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2002年在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安排下我市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根据我市存在有漏查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要在2002年普查基础上进行补查,尽快补充资料,完善建档并报市绿委会备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国绿委会颁布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鉴定,统一登记、编号、建档。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三、完善管护机构,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我市大部分古树名木隶属集体所有,目前许多古树名木的保护未签定合同,管理单位不固定、人员不落实、责任不明确,许多古树因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管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古树名木保护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要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城建和林业部门负责。凡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权属,应逐棵(群)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的责任、义务和管理措施。对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要报主管部门确认,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或濒临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抢救、治理和复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