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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7年5月14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交通、公安、司法、体育、人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安排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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