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当地交通局,当地交通局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委)。
(三)市交通局(委)对收到的申请资料经市运管(车管)处(局)协助审核后进行汇总,并填写《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申请表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省运管局。
汇总报送分期截止时间:2007年10月31日,2008年2月28日,2008年5月31日,2008年10月31日,……。
第七条 审核公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认真把好驾培模拟器购置、使用的审核关,核准前应当在市局交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资金补助的模拟器,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已获资金补助的模拟器,不得再次申请补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模拟器补助档案,并存入机动车驾培机构档案。
第十条 获资金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对机动车驾驶模拟训练的培训学时与培训内容规定,对学员完成规定学时与内容的驾驶模拟教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承诺书内容,加强对获得模拟器资金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宁波市的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可参照执行,补助资金从省返回的技改资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