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7〕167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现将《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科教处、省运管局联系。厅科教处联系人:张建光,电话:0571-87816546;省运管局联系人:陈志顺,电话:0571-85260210。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机动车驾培节约型行业建设,有效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规范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二)鼓励行业先进科技应用原则;
(三)扶优扶强原则;
(四)先申请先补助,先购置多补助、后购置少补助或不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及条件补助范围为驾培模拟器,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购置的新产品;
(二)符合《汽车驾驶训练模拟器》(JT/T378-2005)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具备与现行部颁教学大纲相配套的具有基础驾驶和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模拟训练功能;
(四)每台单价在2万元以上。
第四条 补助对象
教练车数量在50辆及以上机动车驾培机构(衢州、丽水、舟山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可放宽到30辆及以上)或省级交通行业示范机动车驾培机构(省教练员考试点、省十佳驾校、省诚信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 补助总额及标准
2007年购置的模拟器按购置价格的40%补助,2008年购置的模拟器按购置价格的30%补助,2009年购置的模拟器按购置价格的20%补助,每台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2009年之后不再补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机动车驾培机构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模拟器购买发票、模拟器技术说明书、机动车驾培机构教练车数量或省级交通行业示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台一表、一式6份)和《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