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通知
(黑建函[2007]12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1]101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建筑行业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重要改革措施,对加强我省建筑业队伍建设,促进建筑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为确保我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年龄65周岁之内,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取得建设工程其他执业资格并已注册,受聘于两个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注册。
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不在注册范围之内。
二、注册形式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人办理上述形式注册按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方式
1、申请人申请注册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申请表。
2、申请人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3、申请人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4、申请人取得多种专业资格证书的,可在同一聘用单位进行多专业初始注册申请。
四、注册申报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