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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事先听政、告知等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关停企业。在专项行动的各个阶段环保部门要及时为政府提出符合法定程序的工作建议或为政府代拟法律文书。

  属各县(市)、区管理权限的,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属市管理权限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取证,市环保局依法查处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属省管理权限的,由市环保局调查取证并按规定上报。

  三、专项行动范围

  本次严查重处的范围是:

  1、近两年来未通过环评审批,违法建设和投产的新、改、扩建项目;

  2、近两年来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投产的项目;

  3、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关停、取缔的企业或生产线;

  4、严重超总量、超标排污的企业;

  5、省、市政府下达关停决定后,未关停或关停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阶段

  1月23日前,各县(市)、区及三区制定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安排部署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

  2、调查摸底阶段

  1月28日前,各县(市)、区及三区对所辖范围内严重违法行为清查底数、调查取证、现场下达检查笔录、分类汇总造册并报市环保局。

  3、分类处置阶段

  2月8日前,各县(市)、区及三区对前一阶段摸底调查的违法情况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分别下达到各企业,分类造册并报市环保局;在分类处理过程中,省市督查组将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4、挂牌督办及汇总上报阶段

  在分类处置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及三区要按照做出的处理决定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项目分别挂牌进行督办,并按照行政处罚、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的内容和时限,坚决完成分类处置任务;对需相关部门配合实行停贷、停运、停电、吊销营业执照、关停取缔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同时上报市环保局。

  上述各个阶段,各县(市)、区都要有工作总结,特别是在调查摸底阶段要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环保局,不得弄虚作假。要放手发动群众,畅通信访举报通道,认真受理“12319”、“12369”等举报、投诉案件,结合目前开展的冬季严查行动,认真组织排查,对于漏查漏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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