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84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如: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