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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1.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八)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1.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本规定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十七、关于汇总纳税范围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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