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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二)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应首先用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冲减,冲减后的损失余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大于搬迁损失的,补偿款减去损失后的余额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并按备案类减免税进行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所得税问题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七、关于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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