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第35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
一条同时废止。
(七)2006年度人均利润额超过2000元的纳税人,其1-6月份的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可上浮至960元。工资上浮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申报扣除工资费用,并将计税工资上浮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人均利润额,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和税前扣除工资费用的职工人数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