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提供更多更好的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各级宣传、文化、广电、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出版五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版总量中占一定比例。宣传、文化、广电、出版等部门有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优秀文艺作品,及时推广到农村去。购买适合农村需要的优秀剧本版权,免费供给基层艺术团体和文化馆(站)使用。全省性文艺出版评奖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反映农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公开出版的报刊对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刊发、播出、宣传评介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
五、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农村文化建设水平
16、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改革主要是增加政府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公共图书馆、文化(群艺)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聘范围,关心他们的职称待遇问题。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属于国家兴办的公益性公共文化事业,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在2006年底前要全部收回。严防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国有资产在搬迁或更新改造中流失。县、乡公共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民群众,明确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17、逐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企改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村文化繁荣。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县剧团、电影公司、电影院、新华书店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企业按现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政策,给予3年财政税收、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为文化企业的3年内不核减财政拨款,职工原有一切待遇3年内不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艺术团体以各种形式和企业合作。鼓励电影公司、电影院以“院线制”形式,新华书店以连锁经营形式,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提高经营和文化服务能力。
18、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农民自办文化是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扶持农民群众兴办文化大院、文化室、图书室,读书社、文化专业户、集体或个体放映队、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等,支持他们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扶持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有关部门要强化规范管理,简化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逐步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