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将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围绕确保农牧民用药安全,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两网”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跟随县(市)医院招标采购药品、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药品的模式,通过政策引导,使疆内有固定场所、有诚信、有规模的药品批发企业逐步成为县、乡(镇)、村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主渠道。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药品养护和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同时,要加强城镇社区医疗站、点用药的监管,保证用药安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进药渠道的监管,推进农村医疗机构从主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严格自律。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涉药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新闻曝光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氛围。加强外埠来疆销售药品人员的管理,依法打击假代理、假委托、无证兜售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责任承诺告知书”制度,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药品生产企业对所购进的原辅料,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和使用,对生产的药品必须做到批批全检,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不合格药品出厂。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重点加强针剂等高风险类药品的监督抽样力度。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对企业要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保障药品监管工作需求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78号)精神,解决好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办公用地问题,加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自治区、地(州、市)药检所行政业务用房建设,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更新和完善药品监管执法装备,保障执法办案经费,改善执法和工作条件,提升药品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