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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报告、预警、再评价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早期发现、有效应对和及时处置。要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或由此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三)积极推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药品安全评价体系,制订药品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办法,定期对本地区的药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通报情况,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在全区形成药品安全监管高位推动的工作格局。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一)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5号)精神,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要加强药品研制环节监管,坚决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药品研制真实性关口;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品种;认真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执行情况,对注射剂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重点实施监管,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保证系统、原辅料购进、工艺流程、药品出厂检验等重点项目和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实现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市场。加强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特别是重点品种的监管。加大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严格药品批发企业市场准入和物流配送条件,推进药品批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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