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07〕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新疆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自治区连续几年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当前,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清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药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领导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国办《通知》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责任,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一)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之中。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的监管执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药,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