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新闻发布会的领导;
(二)主持人介绍新闻发布议题及新闻发言人;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四)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答记者问。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准备由新闻发言人或相关部门负责准备,通常包括:
(一)新闻发布稿;
(二)有关新闻素材(新闻通稿);
(三)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四)必要的背景资料索引。
第十三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于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及时编发《南宁市新闻发布工作简报》,公告新闻发布会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主要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
(一)市属媒体:南宁日报、南宁人民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南宁晚报等;
(二)自治区属媒体:广西日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法治快报、广西新闻网等;
(三)中央驻桂媒体:新华社广西分社、人民日报广西记者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西记者站、光明日报广西记者站、经济日报广西记者站、中国新闻社广西分社、中国经济时报广西记者站、中华工商时报广西记者站、中国青年报广西记者站、工人日报广西记者站、农民日报广西记者站、科技日报广西记者站、中国科学时报广西记者站等;
(四)香港驻桂媒体:香港大公报广西联络处、香港商报广西联络处、香港文汇报广西联络处等;
(五)港澳其他重要媒体:香港凤凰卫视、亚洲卫视、澳门莲花卫视等。
第十五条 市属各媒体应当加强对新闻发布会的报道,要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道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商请中央、自治区属媒体以及境外媒体给予充分报道。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发布会监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会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