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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新闻发布会的领导;

  (二)主持人介绍新闻发布议题及新闻发言人;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四)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答记者问。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准备由新闻发言人或相关部门负责准备,通常包括:

  (一)新闻发布稿;

  (二)有关新闻素材(新闻通稿);

  (三)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四)必要的背景资料索引。

  第十三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于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及时编发《南宁市新闻发布工作简报》,公告新闻发布会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主要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

  (一)市属媒体:南宁日报、南宁人民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南宁晚报等;

  (二)自治区属媒体:广西日报、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法治快报、广西新闻网等;

  (三)中央驻桂媒体:新华社广西分社、人民日报广西记者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西记者站、光明日报广西记者站、经济日报广西记者站、中国新闻社广西分社、中国经济时报广西记者站、中华工商时报广西记者站、中国青年报广西记者站、工人日报广西记者站、农民日报广西记者站、科技日报广西记者站、中国科学时报广西记者站等;

  (四)香港驻桂媒体:香港大公报广西联络处、香港商报广西联络处、香港文汇报广西联络处等;

  (五)港澳其他重要媒体:香港凤凰卫视、亚洲卫视、澳门莲花卫视等。

  第十五条 市属各媒体应当加强对新闻发布会的报道,要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道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商请中央、自治区属媒体以及境外媒体给予充分报道。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发布会监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会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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