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仪表端庄,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气质。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参加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南宁市委宣传部等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研讨班,学习、掌握新闻发布的有关专业知识,了解、熟悉新闻传媒运作的程序及要求,不断提高新闻发布的技巧和水平。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日常的新闻发布和媒体接待。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就全市或本部门、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件、突发事件、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需要向新闻媒体通报的事项,提出年度、阶段及临时新闻发布申请。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新闻的领导审批,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书面回复,并指导其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书面回复,并指导其组织实施。
各类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市人民政府主要部门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县区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也不少于一次。每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以30~60分钟为宜,其中答记者问时间应不少于新闻发布会时间的一半。
为了保证新闻的影响力,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部门新闻发布时间相对固定为周二或周三上午;各县区新闻发布会时间相对固定为周四或周五上午。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发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地点相对固定在南宁市政府1号楼二楼会议室,必要时可在南宁电视台200米演播厅进行发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地点可相对固定在南宁电视台200米演播厅,也可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