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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制度,建立权威、及时、主动、有效、顺畅、快捷的公共信息和突发事件新闻传播及沟通渠道,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当以新闻发言人为主进行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本地区、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发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或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各县(区)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由1-2名分管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和提高以下素质: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熟悉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情况及业务,知识面开阔;

  (三)作风正派,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四)语言流畅,普通话水平较好,最好具有一定的外语口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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