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实际应交款由全额集资建房的单套综合造价款和超标面积加价款两部分组成。
全额集资建房的综合单位造价=建房实际单位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
建房实际单位造价=本栋建房实际费用总额÷本栋住宅建筑总面积。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为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
(一)全额集资建房的单套综合造价款=[建房实际单位造价×(1±楼层调节系数)+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1±地段调节系数)]×套型建筑面积;
(二)超标面积加价款=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超标面积×20%×(1±地段调节系数)。
超标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封闭架空层建筑面积]-共用面积-控制面积。
十四、全额集资建设的底层封闭架空层,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其建筑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住房控制面积的,收取20%超标差价款;通透式架空层作为共用面积,分摊到各户。层高在2.2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随住房办理权属登记。
十五、职工缴纳的住房实际价款中未直接用于建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价款,要存入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十六、单位凭集资建房发票、《南宁市全额集资建房实际交款计算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及房改办批文等相关资料,按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要求到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十七、对2006年8月14日以前审批的全额集资建房项目,房屋竣工半年内在市房改办办理完《全额集资建房办证通知书》手续的,可按《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执行,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八、市场化运作建房与全额集资建房是两种不同的建房模式,不适用本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