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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舟山市200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确保质量。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不漏一处,不留死角”。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对动物进行抗体监测,对不合格的单位(场、户)实施整改;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每季度对全市免疫密度与质量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当地政府,确保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部署,从明确责任、加强考核、落实经费、强化产地检疫和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人员。按照浙政发〔2001〕31号文件的要求,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确保有人干事。

  (二)保障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疫苗、药品、用具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和使用,保障免疫、扑疫、疫情监测、疫情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疫苗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免疫、扑疫工作经费和乡镇(街道)、社区(村)两级疫情测报人员的工作补贴经费,由各县(区)妥善解决。

  (三)严格考核。要把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抓紧分解落实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2006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目标任务及工作责任制,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四)强化检疫。进一步完善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生猪耳标佩戴率达95%以上;继续开展产地检疫,扩大生猪产地检疫面,生猪产地检疫率达95%以上;深化家禽产地检疫,存栏家禽在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继续推进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到位率达100%,切实做到以检促防。同时,要做好外地调入动物的风险评估、产销联防、报检报验等工作。

  (五)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明确责任主体,规范疫情报告程序,严肃疫情报告纪律,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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