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燃油附加费的加收、降低或取消及执行时间等,由出租车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物价、交通部门批准后执行,具体以物价、交通部门向社会公告为准。
四、燃油附加费实施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全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出租汽车价格的管理。
五、实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应与出租车临时性补贴、清费减负等措施相衔接。
关于建立水上客运价格油运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水上客运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立水上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水上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水上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
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水上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水上客运价格。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后,按现行的运价调整机制,疏导水上客运价格。
三、水上客运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实行油运价格联动,以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实施。在票价外增加“燃油附加费”项目。即:油运联动后的票价=现行票价+现行票价×燃油附加费率。
(二)燃油附加费确定基本依据包括:燃油价格水平、基期燃油价格水平、不同船舶类型燃油成本占营运成本的比例以及现行水上客运价格水平等因素。
(三)燃油代表品及基期价格的确定。以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出台前的0#柴油价格为基期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