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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关于建立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和关于建立水上客运价格油运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关于建立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和关于建立水上客运价格油运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关于建立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水上客运价格油运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出租汽车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

  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价格。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后,按现行的运价调整机制,疏导出租汽车价格。

  三、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燃油代表品及基期价格的确定。以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出台前的90#汽油价格为基期价格。

  (二)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舟山市内出租汽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确定。为便于实施,燃油附加费以每载客车次0.5元及其倍数为计价单位。

  (三)燃油附加费的确定。当90#汽油价格每升上涨达到或超过0.50元、持续两个月以上、并在现行运价水平内难以消化时,可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载客车次0.50元;当90#汽油价格每升上涨达到或超过1.00元,持续两个月以上,并在现行运价水平内难以消化时,可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载客车次1.00元,以此类推。当燃油代表品价格回落到上述标准、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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