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中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定海区生育保险职能暂由市本级承担。
市与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