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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预防和预警工作

  (一)市及各县(区)政府“三防”指挥部要对各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舶的防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企业及早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各船舶修造企业要建立无动力船舶防台三级预警机制,即Ⅲ级防台警报、II级防台警报、I级防台警报(详见附表),根据不同等级的警报,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

  (三)为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每年台风季节来临前,船舶修造企业要举行一次防台应急演习,以提高防台应急实战能力和操作技能,并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五、做好台风来临前的准备工作

  (一)全面了解跟踪台风态势,根据台风的发展趋势,及时汇总、统计本船厂在修、在造船舶的情况。

  (二)适当调整修造船舶的生产周期和计划,对于在靠泊修理的无动力船舶,应尽快落实工作人员,在受台风影响前恢复船舶的主动力。在船坞、船排修理的无动力船舶,应实施加固等防范措施,尽量避免台风期间下水。

  (三)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强与船方的沟通,全面掌握船舶现状,根据船舶的不同状况及水域的遮蔽性等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防台方式、方案及相应措施,并报“三防”指挥部和海事部门备案。

  (四)按照早准备、早落实的原则,船舶修造企业要及早安排无动力船舶在码头靠泊避风,并按规定在船上配备合格的船员,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五)船舶修造企业要充分考虑无动力船舶存在的潜在危险,除对船舶防台设备等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外,还应落实特殊的防范措施,对于无动力船舶应落实与其相适应的拖轮,作为其辅助动力,避免船舶因台风影响出现险情。

  (六)对于承修外国籍船舶的船舶修造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翻译,保证与船舶间的正常信息沟通和交流。

  六、加强值班和信息沟通、报告

  (一)各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船舶修造企业在收到台风警报时,要落实相关人员,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做好相关信息上下沟通工作和各项防范工作。

  (二)保持与船舶的正常联系,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当船舶、人员发生险情时,在采取相应自救措施的同时,船舶修造企业还应立即向市“三防”指挥部、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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