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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船舶修造业的快速发展,无动力修造船舶(船厂新建、修理期间主机动力解除)逐年增加,在2005年“麦莎”台风期间,已出现了由于未及早采取适当、有效的防台措施,导致无动力修造船舶遇险的情况。为切实加强对无动力修造船舶的防台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切实履行国家监察、行业主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高效、有序地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为建设“平安舟山”打好基础,促进我市临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海事部门、经贸部门、交通部门、港务部门、船舶修造企业。

  三、建立防台安全管理责任

  (一)市及各县(区)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各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二)海事部门作为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要依法对船舶、辖区水域的通航秩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船舶落实各项防台安全管理措施。

  (三)各级经贸部门要指导各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预案。

  (四)台风影响期间,交通、港务部门要落实救助拖轮在定海、沈家门码头待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船舶修造企业是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机构,责任到人。对处于陆地、坞内、靠泊等不同状态下的无动力船舶,要分别制订相应的防抗台应急预案。预案要明确领导职责、预案启动时间、应急抢险方案及相关船员、设备配备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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