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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职能, 竭力消除安全隐患
  海事、航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客渡船的现场检查, 确定重点监管水域、重点口子、重点时段、重点船舶, 加大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和对船员的操作性检查力度, 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责令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舶, 坚决予以停航。
  五、实施联合检查行动, 改善客运航线通航环境
  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航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渔民和水产养殖户的引导教育,规范渔船航行和锚泊, 合理调整水产养殖区, 同时加强巡查和联合执法, 查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乱停泊、乱抛锚行为, 确保客船公共航道的畅通。
  六、改善岛屿间交通条件, 严打非客船载客行为
  针对辖区内岛屿多、分布广, 岛屿间客运航班少, 还无法完全满足需要的状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合理调整班次, 以满足渡运需要。同时, 要加强对群众安全意识的教育, 依法查处无证小船船主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七、充实力量, 有效监管, 维护安全形势的稳定
  各级政府、渡口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 认真履行职责, 特别是要加强一线监管力量, 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手段, 加强对“非客船载客”易发区、 客渡船事故多发区、通航集区的巡视检查, 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以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八、通报整治验收结果, 实施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认真排查各渡口、渡船安全隐患,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从根源上消除不安全因素。整治期间,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县(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 并在整治工作结束时, 组织验收各县(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整治工作内容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并根据整治实效,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实行“以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原则,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长期坚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渡运安全。验收将采取书面汇报、明查暗访、民意测评等形式进行, 验收结果及各辖区客运安全情况将在全市通报, 同时报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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