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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客运安全形势严峻,已发生客运海上交通事故(险情)9起,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暴露出较大的安全隐患。为加强海上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根据国家交通部、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交海发〔2006〕109号)和《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经费、装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渡口、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建立应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在节假日、集会等客运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夹带危险品和冒险航行。
  二、严格执行渡口安全管理规定
  渡口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取得批文;各级政府应当制订渡口设施维护改造计划, 落实维护改造资金, 具备撤渡条件的要开展撤渡工作;渡口必须合理安排客运班次,避免多艘渡船集中靠离泊,杜绝争渡抢渡行为;渡口必须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 设置明显的标志,表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加强渡船安全管理, 确保渡船航行安全
  渡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包括专业和特殊培训证书)的合格船员,方可投入营运;各级政府应当制订渡船更新、维护计划, 定期对渡船进行更新、养护, 对冷线渡船当地政府应给予财政扶持;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按照核定的航线营运, 不得超载、超抗风等冒险航行;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船必须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熟练掌握应急状态下的操作技能: 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 不适任的船员不得从事客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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