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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关系如下:

  (一)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四)派驻(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搞好与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出)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中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县处级非领导职数。原则上使用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人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

  (三)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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