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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资料,须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和与其相关的鉴定业务档案的卷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十二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根据鉴定材料的多少,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

  (二)卷内材料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顺序排列,其中送鉴材料的排列,应按其重要程度,将主要材料排列在前。

  第十三条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通编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的,应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案卷备考表应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的姓名;立卷日期;接收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装订线以外有字迹或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

  第十五条 案卷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分类科学、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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