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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领取《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或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和《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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